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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眩光控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日期:2013-09-2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      為限制視野內過高亮度或對比引起的直接眩光,規定了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,其角度值等同采用CIE標準《室內工作場所照明》S 008/E-2001的規定。適用于常時間有人工作的房間或場所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      各類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(UGR)是參照CIE標準《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 008/E-2001的規定制訂的。UGR最大允許值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,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根據附錄A計算。此計算方法采用CIE117號出版物《室內照明的不舒適眩光》(1995)的公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      室外體育場的眩光采用眩光值(GR)評價,GR最大允許值應符合5.2.11的規定,GR值按附錄B計算,此計算方法采用CIE112號出版物《室外體育和區域照明的眩光評價系統》(1994)的公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      由特定表面產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,通常稱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。它將會改變作業面的可見度,往往是有害的,可采取以下的措施來減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)      從燈具和作業面的布置方面考慮,避免將燈具安裝在干擾區內,如燈安裝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゜以外區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)      從房間表面裝飾方面考慮,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)      從燈具亮度方面考慮,應限制燈具表面亮度不宜過高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)      從周圍亮度考慮,應照亮頂棚和墻,以降低亮度對比,但避免出現光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      本條等同采用CIE標準《室內工作場所照明》S 008/E-2001的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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